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园林服务中心乌兰察江南app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2-30 21:18: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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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市园林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评选办法》(乌园林发〔202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以推动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为抓手,科学引导居住区、单位开展园林绿化提档升级,倡导树立绿化示范典型,提高公众绿化意识,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加快生态乌兰察布建设提供绿色保障。

  为有效提升全市及驻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护质量,提高城市整体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的申报评选程序和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及《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和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2)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35%,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30%;

  (5)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6)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3.申报单位(居住区)院内环境优美,乔、灌、草搭配合理,层次分明,有较高艺术性;

  4.近一年内未发生市民反复投诉或媒体曝光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未出现大规模毁绿、破绿、占绿等违法行为。

  乌兰察布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每年申报评选命名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7月30日,由乌兰察布市园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3.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施工文件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附带电子文本,一并上报。

  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组织自查,填写《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旗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

  各旗县市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评选办法》、《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对申报的单位、居住区进行初审、推荐,各旗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后将满足申报要求的单位、居住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乌兰察布市园林服务中心。

  1.材料审查。市园林服务中心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居住区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禁止申报;

  2.实地考查。市园林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结合各地初评推荐情况,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考查、现场征询单位人员和居住区居民意见等形式,对各候选单位(居住区)的绿地率、养护管理、园林效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江南app、居住区,评审小组应现场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综合评议。参照《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进行打分,考评分≥80分且符合评选要求的可通过评选,考评分<80分不予通过评选,评审小组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出具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组长牵头、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网站公示。市园林服务中心官网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公示7日,公示结束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命名;

  5.审批命名。市政府批准授予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荣誉称号后,由市园林服务中心代市政府向获评单位(居住区)颁发证书、奖牌,同时在市园林服务中心官网进行通报。

  市园林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居住区),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江南app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称号,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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